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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览现代保险的跃迁发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8日 发布者:管理员

作者:范娟娟,经济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

18世纪是现代保险与近代保险的分界线。此前,保险业虽已高度活跃,但与赌博并没有本质区别,还完全沉浸在对风险认知的主观世界里,仅仅是用未遭受损失客户的保费来赔付遭受损失的客户。直到18世纪,保险业才逐渐理清保障行业稳定经营的数理基础,才逐步健全行业经营的价值体系,保险业这才掀开科学发展的篇章,真正迈进跃迁发展的现代历程。

一、保险业经营的数理依据终以确立

保险是一个高度依赖抽样调查、平均数以及独立观察的行业。18世纪前后,以格朗特、哈雷、伯努利、棣莫弗、海斯、辛普森、陶德森等为代表的数学家,前赴后继地推动着概率理论和风险测度方法的创新及在保险业的具体应用,风险管理科学进入到极速发展的阶段。

在风险管理史上,英国人约翰.格朗特(John Graunt )和他开创性的抽样统计绝对应有一席之地。让格朗特扬名立万的著作名为《根据死亡清单做出的自然观察和政治观察》。书中,格朗特在抽样检测方式及概率计算方面进行了大胆突破,为哈雷等后继者奠定了基础。

1693年,在格朗特的大作出版30多年后,英国天才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Edmund Halley)里程碑式的生命表问世了。哈雷根据德国西里西亚布雷斯劳城(Breslau)(当时称Breslaw)1687-1691年间的出生死亡统计资料,计算出了死亡率,制定出了生命表。这是风险管理历史上的重量级论作,奠定了保险定价和精算学运用到保险实务中的科学基础。

接下来要出场的是另一个划时代的人物,巴塞尔天才数学家雅各布·伯努利。毫不夸张地讲,如果没有雅各布,保险业的现代经营进程还将继续被推迟。雅各布是第一个考虑到概率和信息质量间联系的人,在1713年出版的遗著《猜测的艺术》一书中,他证明了数学意义上的“大数法则”(the law of large numbers)。雅各布假设了一个装满3000枚白鹅卵石和2000枚黑鹅卵石的瓶子。他认为,如果取出越来越多的鹅卵石,最终将会得到“接近必然的可能性”。雅各布成功了,他的计算显示,从瓶子中取出25550枚鹅卵石后,则有1000/1001的几率使其结果与真实结果(3:2)间的差异在2%以内,也就是所谓的“接近必然的可能性”。

一个一个地观察,发生结果混沌无序;但随着数目的增多,混沌逐渐为有序所代替,这是“大数法则”。自此,人类对风险的认识才由主观风险进入客观风险,借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业建立了各种生命表和费率表,把保险经营从完全沉浸在主观世界带入到科学经营的“客观风险与客观概率”世界。大数法则不仅是保险产品定价的数理依据,也是保险业稳定经营的数理依据。只有掌握大量保险风险单位的经验数据,才能比较准确地估计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或被保险人群的死亡概率,从而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也只有当被保险的风险单位足够多时,保险风险才能够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分散,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这,就是大数法则对保险的意义。

二、保险业经营的价值体系逐步健全

18世纪以来,以英国保险业为主导,先后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保险业经营的价值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一套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并最终为世界各国司法所认同和采用,成为了保险业的经营基石。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完全是社会问题触底反弹的结果。18世纪前,英国保险业并不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任何无关方都可以投保,一旦标的灭失,投保人就可以获得巨大利益,这极大地刺激了赌博投机。更令人反感的是,社会大众还是非常热衷于以社会名人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报纸上甚至还公开报道猜测公众名人的生存几率,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英国政府不得不开始打击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盈利的行为。1745年,英国政府出台《1745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明确“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不仅是无效合同(void),更是非法合同”,这是第一部要求保险利益的成文法。30年后,政府又颁布了《1774年英国人寿保险法》,明确要求人寿保险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禁止没有有效保险利益而投保的行为。

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由来,中外学界一直认为英国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1766年判决的Carter v Boehm案是判例法渊源。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避免其在马尔堡(Fort Marlborough)的工厂“被英国的欧洲敌人进攻或被攻占”而投保。保险期间,马尔堡被法国海盗攻克。索赔被拒后,工厂提请诉讼。此案经过三审,三次都是承保人败诉。曼斯菲尔德勋爵在判词中说到了“依据诚信(good faith)”,这被认为是最大诚信的缘起。曼斯菲尔德这段判词的出色之处不在于其阐述了保险人若不履行告知义务这一诚信原则便使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则,而在于其充分阐述了该规则的理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同样也是在保险经营发展实践出现瓶颈过程中逐步明确下来的。

1894年,被誉为"立法天才"的谢尔曼爵士(Sir Sherman)完成了对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起草,该法案于1906年由英国女皇御准实施,此即人们所熟知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简称MIA1906)。MIA1906以法的形式首次详尽系统地将上述四大原则进行了明确列明。随着时间的推移,MIA1906所阐明的四大基本原则,逐步成为各国和各地区域内保险立法的重要参照和经营价值标准,有效维护了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推动了保险行业的规范化进程。

三、保险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产品创新时代

18世纪,工业革命在欧洲多国取得了胜利,机器大生产开始取代手工业,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危险保障的需求也在持续扩张,给保险产品的创新创造了客观条件,年金保险、汽车保险、飞机保险以及承保无形风险的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应运而生,保险与时代发展的联系愈加紧密,进入了史无前例的产品创新时代。

保险开始深入民众日常生活。 1743年苏格兰为牧师的遗孀和子女设立了养老保险,以年金的形式为他们提供每年的生活保障。其设立形式为日后的养老保险提供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范式,精算技术也第一次运用到保险产品中,在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开始融入金融发展。伴随着18世纪资本主义金融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信用交易的扩张,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也随之发展起来。1702年,英国开设主人损失保险公司,承办诚实保险,这是雇员忠诚保险的起源。1820年,英国商业保险公司(British eommercial Insuranee Company)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家经营信用保险的公司。1804年,法国颁布了《法国民法典》,首次明确“对损害他人财产或身体者必须负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法国便率先开办了责任保险,随后责任保险在欧美国家的许多领域开始推广。1855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首部提单法,承运人因此面临相关法律责任风险。同年,世界第一家船东互保组织在英国成立,承运人责任保险由此产生。到20世纪70年代,绝大部分责任保险产品均已产生并形成了独立的保险产品体系。

保险开始渗透交通发展历程。每出现一种新的交通方式,都会给人类和财产带来各种新的危险,因而需要创设新的风险防范方法。汽车出现后,诞生了汽车保险,承保与汽车有关的各类风险,如今已成为非寿险领域的重要支柱;飞机出现后,保险业又及时跟上航空工业的发展,现今也成为航空航天事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保险开始介入巨灾风险防范。保险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但相当长时间仅限于海上保险。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世纪中叶开始,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

18世纪以来,保险得到了跃迁式发展,这不是一个巧合,而是一个时代的信号。在这个时代,商品生产和交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人类社会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多样风险。保险的跃迁发展,正是科学研究、社会政治经济和生产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自此,保险,这个最便捷的风险管理工具,与人类社会的联系愈发紧密,再也无法从人类文明嬗变中抽身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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